\( ̄ε  ̄")/ 要经得起时间的考验 Nobody does it like wrzpdy

3.25.2008

谁夺走了我们的选举权

民主的发酵和实施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这个过程中为了保障民主的顺利发展除了有言论自由和媒体监督外.更重要的就是平等的选举,在平等而自愿选择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使得我们真正的去行使做为公民的'天赋人权'.避免政治势力或人物肆意玩弄'民意',这次台湾选举就是一个极为生动的注解.那么我们公民权中极为重要的选举权是谁给夺走了呢?

我国早在1908年就有了议员选举法《谘议局章程》,最早的一次民主竞选是在1912年12月至1913年3月,共选出615名国会议员,其中,刚刚成立的国民党员就占了392人。这次选举在政治上起了作用,那时任何人想当总统,都要获得这个国会的认可。中国的第二次普选是在1946年10~11月进行的,共选出“国大代表”2050人;1947年颁布了颇为完善的民主宪法——《中华民国宪法》。姚立法(湖北民间竞选上的人大代表)说:“1949年后,中国的选举倒退了。1949年至毛去世,这时期实际没有选举,直到1980年才开始了具有选举含义的全国普选。”

而1980的普选最先风起于各高校.大学生选举风潮源于上海,随后扩展到湖南、贵州、最后移至北京,一浪高于一浪。1979年下半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从1980年1月1日起,全国各地逐步展开了直接选举活动。但是,由于多年来地方党组织严重的官僚主义与党阀作风,与选民的民主要求形成了尖锐的对立。各高校的师生员工以积极态度投入了选举活动。尤其是七七届、七八届学生,很多在入学前从事过各种社会职业、故对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有较清楚的认识,对任命制、终身制积压了强烈的不满。在这种选举活动中,一个突出特性是,学生自荐为人民代表的候选人。如上海师院的徐政宇,复旦大学的徐邦泰,湖南师院的梁恒、陶森,北京大学的王军涛、胡平、房志远、夏申等。值得特别一提的是,在上海,青年工人傅申奇在所在的工厂采取了同样的竞选方式。学生、工人自荐而通过竞选表达参政的意愿,这在中国当代史上,还是破天荒的第一次。自荐候选人在竞选中都提出了个人对改革中国社会的政见或政纲。既有马列主义派即所谓科学社会主义派,还有自由主义派的观点。这些自荐候选人,获得了广大师生员工的支持,得票数名列前茅。从他们发表的政见看,一致抨击官僚统治及当权者的政治、思想,并涉及改造社会主义制度本身的实质问题。在形式上,各院校的选举运动仍采取文革中“四大”的办法,特别是在校园中举行公开答辩----这在《选举法》中是明文规定允许的。另一个值得注意的斗争方式是,各地各校的学生有目的的相互联系,交流经验,互相支持和声援。这是民主运动发展过程中,第一次出现这样大幅度的联合意识,并将这一意识付诸于行动。

1977年徐邦泰考入上海复旦大学新闻系,在校读书期间,筹组了学生组织“四五新闻学会”,并被选为会长,他在复旦大学的《大学生》杂志上,发表了《社会主义报刊民主与新闻法》及《制定新闻法并非空想》等文章,鼓吹新闻自由。1979年,徐邦泰利用《大学生》杂志,向学生发出了五百份问卷,调查结果显示,2/3的复旦大学的学生不信仰共产主义,过半数以上的人认为特权是中国大陆最大的社会问题。这是在大陆进行的具有真实内涵的首次民意测验,故引起官方的震怒,使其调查结果未能发表。

1980年的县(含县级市)、区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复旦新闻系的同学推选徐邦泰竞选上海宝山县人民代表。1980年5月,他当上了上海市宝山县人民代表,这是中国大陆第一个民选代表。《中国青年报》正面报道了复旦大学的竞选结果。

1980年8月底至9月上旬召开的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人民日报》首次刊登了部分代表的发言摘要。解放军代表陈昊苏说:“人民代表怎样名副其实地发挥作用,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人民代表要密切联系群众,代表选民的利益。可是现在代表们没有同选民们接触的必要条件,没有可循的法律去执行自己的职责。”天津代表李梦华、路达说:“要使人民代表大会真正成为最高权力机关,还有许多问题要花大力气进行研究……像现在这样,只作两三个报告,加上小组讨论,就完了,也感到有问题。”“要作出一些具体规定,使代表的意见不仅在开会期间,而且也能在平时随时转达上来。”北京代表王惠德、程纯枢、钱钟泰、王若水等说:“将来人大组织法要修改,人大常委会要脱产的、专职的、有精力的,不能是荣誉的、年老的、安排性质的,下边要设若干委员会、小组,成为名副其实的工作班子。要使人大变为权力机关,组织上就要跟上来。”“比如人大要成为最高权力机关,还要做许多事情。现在是在党中央决定了东西,交人大议一议,并不能真正发挥最高权力的作用。”

10月初,因湖南师院校方在选举中钦定候选人,激发了大规模学潮。大多数选民对新法律抱有浪漫的、理想化的信任,有“为争自己神圣的一票,不惜流血牺牲”的壮志豪情。当校方准备把自称不信仰马列主义的候选人梁恒拿下来,硬塞一名学生会主席时,激怒的群众在一次次抗议无效的情况下,把正常的选举活动转化为对官僚统治的反抗运动。有数千学生游行、示威、请愿、罢课,以至进行了绝食斗争,最后发展为组成请愿团赴京示威,逼迫中央表态,要求罢免学校党委副书记,选举领导小组组长苏明之职。

徐邦泰与另一位新当选的上海宝山县人大代表孙德炜向全国人大发出意见书,对“长沙发生的因民主竞选遭受阻碍、干扰而引起的学生绝食事件”表示震惊,要求人大责成有关部门调查真相、“依法惩处任何破坏直接选举的人”。1981年初,校方党委成立了专案小组,审查徐邦泰的所谓“问题”,将其定为“自由化份子”,并开除党籍。大学毕业后,他四处奔波求职,但一看到档案,便没人敢要。最后由一家手表厂“收留”了他。随后,徐邦泰开始申请到美国念书。1985年,他终于得到了批准,在太平洋彼岸开始了新的生活。

1980年10~12月间,北京市各区进行人民代表换届选举,各高校学生纷纷自发地开展竞选活动。某些中央的领导人否定学生的竞选活动,并下令禁止共产党员学生参加竞选,如执意参加,则开除党籍。胡耀邦返京后,立即加以纠正,声明党组织对学生竞选既不支持,也不反对。由此,各校的竞选活动得以顺利进行。北京大学选举活动,与湖南师院猛打猛冲的斗争方式不同,采取了柔中有刚、和风细雨式的斗争,把选举运动提到一个更高的水平。在竞选期间,教育部把多数学生都恶意地加以丑化,并逮捕几个活跃分子。耀邦指示中央办公厅抽调十名干部到北京大学深入调查。他们的调查结果完全否定了教育部的报告。

据统计,北京共有19所高校(占当时招生的高等院校的大多数)开展了竞选。不少竞选者还组织了自己的竞选班子,竞选活动搞得有声有色。北京14所高校的竞选中,陈子明积极介入、推动的就有9所。当时陈子明在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习,他本人也出马竞选中科院研究生院的人民代表并顺利当选。陈子明的妹妹陈子华参加了她就读的北京商学院的竞选。在北京高校的竞选活动中,不少参选者是民主墙运动的积极参加者,如:陈子明、王军涛、李盛平、房志远、姜渔和胡平。最初,《北京之春》和《沃土》联合策划在北大开展竞选活动,由王军涛作为候选人,胡平为其顾问。竞选开始后三天,胡平也参加了竞选。胡平在竞选中修改发表了《论言论自由》并为此演讲答辩,一举将北大竞选活动推向了高峰。胡平被选为区人民代表和市人大代表,并成为市人大提案审查委员会的委员。这使当局极为恼怒。1981年毕业后,有两年未被分配工作。1983年8月被分配到北京出版社任编辑,85年7月转至北京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这期间,他参与了多种半民间丛书的编写工作,并受邀到过北京、武汉、重庆等二十多个城市演讲。王军涛因参加竞选,受到了打击;他说:“我在1978年被选为共青团十大代表和主席团成员,在十大上被选为中央候补委员。1980年团中央开会的时候,当时的第一书记韩英,派了两个书记、三个部长到北京组参加讨论说要处理我。后来是被胡耀邦制止的。胡耀邦从外地回来,韩英到机场迎接,向胡耀邦汇报了我的问题,胡耀邦说年轻人愿意讨论一些新问题,没有什么,可以批评,但不要组织处理。”

这次轰轰烈烈的选举运动被官僚特权阶级扼杀了。所有参加竞选的人全部被列入不可信任和使用的“新三种人”名单,进行内控,对一些人进行了清洗,对一些人进行了追查,对一些人进行了批判,确定了对其不予信任和重用的政策。北京市对这些人的处理方式相对和缓一些,外地的处理则更重乃至开除学籍。通过这次运动,使人们清醒地认识到,党官僚统治下的法律具有极大的虚伪性。当人民利用他们制定的法律进行合法斗争而威胁到他们的地位时,官僚们就会撕毁一切法律条文,以暴力和恐怖维持他们的秩序。所以,钻其法律的空子进行斗争,虽然是一种极为重要的斗争方式,但不能抱有天真的幻想和寄予过高的期望。

1982年12月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修改了《选举法》,把1979年《选举法》中“任何选民或者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议,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各党派、团体和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等有利于竞选的条文悉数删去,对介绍候选人的方式作出了极大限制,将代表候选人推介重新集中到各级党组织手中,不允许“竞选”代表。1986年修改的选举法第30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或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2004年10月下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选举法》修正案,恢复了预选制度。李凡认为:一是在县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中恢复预选程式,把候选人产生方式中的协商酝酿,改成协商酝酿或预选,这便于百姓自主参选。二是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允许候选人自己向选民自我介绍。这意味着可以竞选了,可以张贴宣传海报了。三是适当提高罢免县乡人大代表的门槛。四是加大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姚立法在评价《选举法》修正案时说:现在新的选举法仍然是个恶法,全文只有7000多字,语义模糊,缺乏可操作性,所有的关键环节都没有如何操作的细节,如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投票程序、计票程序等等,这样的选举法在实际中不能使用。湖北省选举细则,全文只有6000多字,含糊其辞,令人不明不白。而美国怀俄明州的选举法有13万字,还不包括选举的监督、宣传、筹款、媒体报道等等。第二就是新选举法没有如何救济选举权的条款。当选民权被侵害时,没有法律保护。像太石村农民的罢免权以及政府官员操纵选举等,选民不能到法院起诉。法学上有一个常识就是“没有救济的权利就是没有权利”。中国的选举法缺少救济的条款,所以,它是一个很恶的法律。在法律上,清末、民国的选举比中国先进,可行;那时有选举法庭,可以进行选举诉讼。国民党政府的时候关于选举的法律都有明明白白的关于救济的规定。正常情况选民应有的21项民主权利,在这部选举法中没有一项得到了保障。正因为如此,地方官员才敢于肆无忌惮的违反选举法,操纵选举。

尽管独立候选人面临种种困境,姚立法说,他们还是应该也会继续站出来。独立候选人竞选,就是要挑战中国的假选举,真正实行宪法,不能说一套、做一套。不打破权力操纵选举的状况,宪法就不能落实,法治社会就不能实现。姚立法说:“二十几年来的选举都是假选举,是欺骗选民的选举。宪法规定,选民是选举的主体,但实际上中共掌控着选举,把选民当道具,做门面。选举法规定得很清楚,领导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机关是县级人大常委会,但是在中国,党取代了人大常委会领导选举。他们在选举中提出三条: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就中国的现况,我们独立候选人接受这几条。我们承认党的领导,但要求党主持正义,代表人民。首先是看中共是否依法领导选举;再,看中共是否真正尊重民意,把选举权真正还给选民。如果能依法选举,尊重民意,选民享有自主投票权,受老百姓拥护的人能当选代表,那么你这个党就代表正义和人民。反之,你中共操纵选举、欺骗选民,领导的选举不依法进行,打压老百姓拥护的候选人,安排那些唯命是从和人人憎恶的腐败分子当代表,那么你中共就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人民。”

姚立法说:“民主,以民为主。但中国的选民什么权利都没有,只有服从党的意志的权利。我们独立竞选人大都不是党员,但有民意基础。我们竞选、当选都是为了依法行使选民和代表的法定权利和权力,不必考虑党的见不得人的意图。”

所有这些其实有着历史的必然性,看看1931年6月1日的《苏区中央局为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宣言》宣告:“苏维埃政权是无产阶级领导下的工农民主专政。共产党是这个政权的领导者”。自己给自己以特权。我们就知道政党是如何"天授领导权"了!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通过的“宪法大纲”规定“苏维埃全部政权属于工人、农民、红军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只有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分子,是没有选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的……中国苏维埃政权在选举时给予无产阶级以特别的权利,增多无产阶级代表比例名额。一切剥削者的政治自由,在苏维埃政权下都绝对禁止”。在这个政权的武装力量上规定“惟手执武器参加阶级斗争的权利,只能属于工农劳苦大众”。它的民族政策是“中国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由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蒙古、回、藏、苗、黎、高丽人等,凡是居住中国区域内的,他们有完全自决权,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在宗教政策方面规定“一切宗教,不能得到苏维埃国家的任何保护和供给费用。一切苏维埃公民有反宗教宣传之自由”。在“外交”政策上则宣称“中国苏维埃政权宣告……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苏联是客观存在的巩固联盟”。

“给予无产阶级以特别的权利,增多无产阶级代表比例名额”;歧视农民、压迫富人阶级;对一部分人专政,不让他们享有人权;实际上是否定了人权。这是公开的阶级权利等级制。这是中国史上第一次以最高“法律”规定一个阶级可以凌驾于其它阶级之上,是对辛亥革命所建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理”的肆意破坏。这个伪“宪法大纲”是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天坛宪法》基础上的严重倒退。由孙中山先生主持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为永远之民主国”,设立有上下两院的国会并充分保障人权。1913年由袁世凯颁布的《天坛宪法》也规定“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并保障国民的言论、出版、结社、请愿、营业和迁徙自由。即使是被人指为一党独裁、于1931年5月5日制定“训政时期约法”也明确了委托国民党代管政权是临时的,最终目的是回归宪政,而实际上国民政府也于1936年公布了“五五宪草”,规划回归宪政,还政于民。可见不管是孙中山时代、还是袁世凯、蒋介石时代,追求民主始终是时代主流。即使某些政治家心怀不可告人的目的,但他们也不敢公然主张实行阶级专政。中国社会一直在民主政治的路程上艰难跋涉,没有一个政治集团公然宣称进行专政统治。

然而,伪“宪法大纲”在中国有史以来第一次以最高“法律”形式规定一个可以阶级凌驾于其它阶级之上,规定只有它才能手执利刃实行阶级专政并剥夺其它社会阶层的一切政治权利;在“选举”权上第一次给一个阶级以特别的权利,肆意破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公理;它剥夺所有人的自由经营权利,排斥、拒绝一切宗教,公然践踏公认的基本人权;它的所谓民族政策无疑为国家分裂打开了绿灯;它的“外交”政策显然是一纸投靠苏俄的卖身契,是甘做苏俄儿皇帝的政治宣言。这个伪“宪法大纲”与《临时约法》、《天坛宪法》比较,不管是政治、经济还是文化和保障公民权利上都出现严重倒退,而且公然主张建立一个恐怖的独裁专制政权,从世界政治史和中国政治史上衡量,都称得上是一部臭名昭著的恶法。

“不给资产阶级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包藏祸心的。“资产阶级”究竟占多数还是少数?如果是多数,那“不给资产阶级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是剥夺了多数人的民主权利;如果资产阶级是少数,那有必要限制他们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吗?多此一举。

“不给资产阶级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实际上是一个打击异己的花招。如果你对他们有不同见解,他们可以把你说成是“资产阶级”,剥夺你的权利;也可以把你说成“资产阶级的代理人”,哪怕你从来没有过财产,从而剥夺你的权利。比如:王实味讥讽了“衣分三色、食分五等”的延安等级制,就被毛泽东定为托派而杀了头。彭德怀立了战功,毛就说“唯我彭大将军”;彭德怀触怒了毛,就说彭德怀从小就是野心家,从小叫彭得华,想得整个中华。由这样的人来决定谁有资格参与民主的话还叫什么“民主”?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说:“‘你们独裁’。可爱的先生们,你们说对了,我们正是这样。”

1952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沈钧儒问及“社会主义法律应当怎样实现平等”这一问题时,毛泽东答道:“我们在立法上要讲阶级不平等”,周恩来也强调:在我们的选举法里,规定各阶级的代表比例就不能讲平等。例如,对工人、农民就不能平等,她们虽然都是劳动阶级,但工人是先进的领导阶级,她的代表比例数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应当比农民多。……但这是合理的、正确的。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和保证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和无产阶级专政的性质。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选举法》,确立了城乡不平等的选举权制度。《选举法》规定:民族自治州、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每一农村人大代表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人大代表;在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一农村人大代表代表的人口数五倍于城市人大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每一农村人大代表代表的人口数八倍于城市人大代表。其第20条规定:“各省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人口每80万人选代表一人”,“中央直辖市和口在50万以上的省辖工业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人口每10万人选代表一人。”这一比例规定一直延续到1995年。

邓小平当时的解释是:“城市是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是工人阶级所在,是工业所在,这种城市与乡村应选代表的不同人口比例的规定,正是反映着工人阶级对于国家的领导作用,同时标志着我们国家工业化的发展方向。因此,这样规定是完全符合于我们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实际情况的,是完全必要的和完全正确的。”这种观点貌似有理,其实非常虚弱。因为城市居民并不是工人阶级的代名词,城市居民4倍或8倍于农民的选举权并不意味着保证工人阶级的领导,城市居民中工人阶级也只占很小的比例,而占更大比例多的是干部、企业主、个体工商业者、自由职业者。而且,在历届全国人大代表中,纯粹属于工人身份的,也仅占非常小的部分,与农民代表所占的比例不相上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04年修订后仍然保留城乡人大代表所代表的选民数1:4。这种歧视性的规定就令人无法容忍了。

首先,《选举法》的歧视性条款严重侵犯了大多数中国农民的政治参与权和平等权,因而不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选举法》使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的选举权被剥夺了3/4,这不仅是对农村公民的极大侮辱,是“不拿农民当人看待”的“最大的人权歧视”。

其次,《选举法》的歧视性条款违反了现行《宪法》中“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选举权是宪法明文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但农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法》剥夺了3/4,反过来说,选举法不正当地使市民拥有4倍于农民的选举权。因此可以认定,现行选举法与宪法的平等原则相悖。对于违反宪法原则的法律,根据《立法法》第78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选举法》中歧视性条款的长期存续,严重地侵犯了大多数公民的平等权和选举权,应及时纠正违宪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使一切歧视农民的违宪立法无效,从根源上遏制不平等的蔓延。

再次,《选举法》的歧视性条款违反了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一人一票”是现代世界公认的政治文明底线。《世界人权宣言》第21条第3款明示“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以定期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规定“每一缔约国承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人享有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际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第25条规定,公民“在真正的定期的选举中选举和被选举,这种选举应是普通的和平等的并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以保证选举人的意志的自由表达”,“在一般的平等的条件下,参加本国公务”。可以推出,在投票时,“一人一票的原则必须得到执行,每个选民的投票必须是等值的。”

美国建国初,当费城制宪会议讨论国会众议院议员分配时,在怎样计算人口的问题上曾发生了激烈争论。南方蓄奴州不给黑奴以平等的公民地位,但他们又怕黑人不计入人口数,在按人口比例分配议员时吃亏。经过一个多月的反复讨论,最后采用妥协方案,南方在人口普查中把黑人以3/5的比例计入。麦迪逊说:“奴隶兼有这两种特质:我们的法律在某些方面把他们当作人,在其他方面又把他们当作财产”;“它使我完全满足于制宪会议所定的选举标准。”这标准就是一名黑人奴隶只等于3/5白人,史称“五分之三妥协”。

20世纪下半叶,美国国会和最高法院先后通过了一系列“消除种族隔离”的法案和判例,如1957、1960、1964和1968年的四个民权法案以及1965年和1970年选举法的制定。1964年的《民权法案》规定了包括选举、就业和公共场所方面“消除种族隔离”,并且规定联邦政府“消除种族隔离”的主要手段是对州和地方政府继续推行种族歧视的机构停发联邦补助。1971年美国国会还通过了宪法第26条修正案,规定在联邦和州及地方选举中选民最低年龄统一为18岁。并相继废除了人头税、文化测验等作为选民条件的限制。此后,黑人在美国社会中的处境逐步得到改善,不同种族的平等与融合逐渐成为社会的主流。

然而,中国权贵以农民素质低劣为由拒绝给农民平等的选举权。1995年前的中共国选举法规定,农民选举一个人大代表的人口数是城里人的8倍,也就是1个农民=0.125个城里人。1995年选举法的修改把从城乡人大代表所代表的选民数从1:4、1:5、1:8统一调整为1:4。中国农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农民数四倍于城市一名代表所代表的城市居民,即1个农民=0.25个城里人,比两百多年前的美国黑奴还不如。中国的《选举法》剥夺了3/4农民的选举权,没有任何公正性,对这样的《选举法》作任何辩解都是不能容忍的。

城乡不平等选举权造成了严重恶果。一届人大到十届人大的五十年间,农民所占总人口比例从第一届时的86.7%降到了十届时的60.9%,其间农民代表比例一般都稳定在5~10%左右。中国农民名义上在全国人大里代表总名额里占8%,实际比例不超过1%。县里开人民代表大会,十几个农民的代表权只相当于一个城里人的代表权。就是一个乡镇开人民代表大会,参加会议的绝大多数人都是干部,没有几个是纯农民,几个纯农民也是干部提名的。2003届政协委员共2238名,农业界委员68名,占政协委员总数的3%。在这68名委员中,真正的农民委员只有来自安徽省的一名”(春晓:《为何“九亿农民,一个委员》)。

现在政府在制定大政方针时,往往考虑弱势利益过少,甚至会有损害弱势利益的政策法规出台。老子说: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立法上的不平等带给中下阶层的伤害要远远大过任何具体的个案。缺少一个反映中下阶层的政治结构及过度的中央集权是许多损害中下阶层利益进而损害全社会利益的政策轻易出台的重要原因.前者导致这些人的声音非常的微弱甚至出不来;后者导致中央在立法和政策制定上'大一统'的惯性思维,不能放权让各地因地制宜平衡不同的诉求.这个制度也就是为什么弱势享受不到改革成果而长期受穷的制度性根源!殊不知对一个弱势集团的损害,最终会导致对整个社会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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