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筱萸伏法了!(这个倒霉的郑筱萸。)
继胡长清、成克杰、王怀忠等之后,又一腐败分子被严惩。多行不义必自毙!身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的郑筱萸,把人民赋予的神圣权力,变成了换取金钱的手中筹码:受贿649万元,玩忽职守侵蚀了药监“长城”。(枪毙郑筱萸跟中国足球队赢马来西亚一样,那是应该的,有什么得色的?建议删掉。)
郑筱萸伏法,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充分体现了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坚定不移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对腐败分子,不论是谁,不论职务有多高,不论隐藏有多深,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决不手软!(社论也要尊重事实,这段有撒谎嫌疑,建议删掉。)
郑筱萸伏法,是法有明文、刑当其罪、罚合其责。(我们的法都有明文,主要是人都是“文盲”。这么写容易让读者误以为中国扫盲工作做得不好,容易造成国家负面形象的影响,建议删掉这段。)
身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郑筱萸在保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方面,肩负着极其重大的使命和责任,本应恪尽职守、廉洁从政;本应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但是,他置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于不顾,利用职权大搞权钱交易,大肆收受贿赂;他玩忽职守,草率启动全国范围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专项工作,擅自降低审批标准,滥批药名,失职渎职,极大地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还有很多部门在产品质量监控方面有问题,这么写容易让老百姓举一反三,造成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对社会稳定不利,建议删除。)
一句话,郑筱萸的所作所为,后果严重——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严重破坏了国家药品监管的正常工作秩序,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开头说“一句话”,结果说了那么多话,语法上有问题,建议此段话都删掉。)
的确,这样明目张胆、后果严重的犯罪,法律不能饶恕,人民无法原谅。(人民不原谅的事情多了,法律都不能饶恕么?这与事实存在明显矛盾,建议删掉。)
近年来,随着党中央反腐倡廉力度的不断加大,党风进一步好转,但是仍有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受金钱、利益驱使,不惜以身试法,比如郑筱萸之流。他们把党和人民的嘱托与期望抛在脑后,把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承诺抛在脑后,把“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誓言抛在脑后……他们背弃了我党执政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走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反面。(人民哪有嘱托的权力啊?郑筱萸只不过是不会正反两方面而一罢了。如果以后人民没事就嘱托,岂不乱哉!和谐社会不能教唆人民嘱托,请删掉。)
对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加强党风与党纪教育,使党员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按照党章的要求,时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恪尽职守,多办顺应民意、化解民忧、为民谋利的实事。要教育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党纪国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的规定,自觉抵制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要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用完善的制度管权、管钱、管人和管事,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腐败分子失去生存的土壤。要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规范权力的运行。要严厉惩治腐败,党内决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党员,决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谁敢无视国法、胡作非为,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上面这一段与以前的社论、评论员文章多次重复,建议删掉。)
党员干部当以郑筱萸为戒!(引以为戒的人太多了,快成猪八戒了。也是废话,请删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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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该评论员文章改成新闻通报,内容是:郑筱萸伏法了!